浮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三项消防行政处罚事项赋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自2022年3月30日起,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和“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三项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赋予我县各乡镇实施。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