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发〔2015〕23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3日
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
2.2 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日常管理机构
3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Ⅳ级)
4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6 医疗卫生救援资源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紧急救援机构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5 物资储备
6.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各类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1.1.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浮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
1.3.3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1.3.4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卫计委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处理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以下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冰灾、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4.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浮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5 本预案适用于浮梁县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包括: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县卫计委成立浮梁县卫生应急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和“120” 及医疗机构的调度指挥。
2.2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办主任、县卫计委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卫计委、县旅发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建设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外侨办、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电信公司等。
职 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处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指导和督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县发改委: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信委:负责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
县教体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救护知识宣传教育,协调处理建筑工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方案;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县旅发委: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及进行交通管制,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扶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的贯彻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建设局: 负责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督促建筑工地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建筑工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农业局: 负责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县卫计委通报有关动物病情情况,为医疗救治提供有利依据。
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的监测工作,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为医疗救治提供有利依据。
县外侨办: 负责做好县内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县安监局: 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重点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调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完成毒源普查等各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的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 负责做好相关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气象科学研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气象参考依据。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卫计委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实施救援。
2.4 日常管理机构
2.4.1县应急急救指挥中心
县卫计委设立的浮梁县卫生应急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4.2专家咨询组
①县卫计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②县卫计委根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3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3.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3.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3.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3.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2 Ⅱ级响应
4.2.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计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示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2.2县卫计委应急响应
县卫计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知或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Ⅲ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1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计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指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2县卫计委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知或报告后,县卫计委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Ⅳ级响应
4.4.1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知或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4.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3县卫计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5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4.5.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4.5.2县卫计委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1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5.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作出标志(分类卡用5cm×3cm的不干胶材料制成),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它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3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计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5.4.1首先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5.4.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5.4.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4.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的搬运,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4.5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6 医疗卫生救援资源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县卫计委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卫生应急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6.2 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服务人员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县人民医院、鹅湖医院、蛟潭医院等3个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县人民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4.1县卫计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不少于12人的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
6.4.2县卫计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5 物资储备
县卫计委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计委和县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县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并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各类预案的制定
7.1 本预案由县卫计委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7.3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浮梁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后勤科、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