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及移交安置相关工作规范及办理流程
一、60岁农村籍退役老士兵生活补助身份认定规范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入伍军人登记表》原件、《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原件;
3.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60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调查核实后,在《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与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江西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身份(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认定规范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关相关材料;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60周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军人服务站调查核实后,在《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因申请人烈士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烈士子女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与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烈士子女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在《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其个人档案中附有部队医院出具的原始出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出现役证;
4.军队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出现役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2)退伍档案中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3)近期从军队医院复印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须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6.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7.退伍时是农村户口的,因城镇规划征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须有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申请材料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材料不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告之申请人补充材料。
3.审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病进行检查。经指定医院检查符合条件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所有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处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
4.备案审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审查。
5.办理地点: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的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部门。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经残疾鉴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逐级退还申请人。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受理与审批。经省厅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退役军人安排工作安置条件
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五、自主就业安置
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按照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军人报到时,请携带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部队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请主动告知优抚股,以便后续办理伤残落户及相关待遇发放手续。
业务分工及责任人员
移交安置业务:负责退役军人报到、移交安置等相关工作,责任人:袁玉文(15207080709)
优待证服务窗口:负责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受理、办理等工作,责任人:戴嵩霞(18879801703)
优抚抚恤业务:负责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等相关业务办理,责任人:张俊文(18870370002)
郑重提示:所有业务办理均须严格依照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人员声称可以办理以上业务,切勿相信,并及时向我局反映。
退役军人事务局举报电话:0798-262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