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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