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62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浮梁县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浮梁县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布,按照原有效期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表述:二、林权收储担保平台的组建与运行(一)组建县级林权收储平台。“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浮梁投控集团下属浮梁县银坞林业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生态公司”),为县级林权收储平台,承担林权贷款代偿收储、碎片化林权收储业务职能。”
修改为:“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法选择有关企业为县级林权收储平台,承担林权贷款代偿收储、碎片化林权收储业务职能。”
原文表述:二、林权收储担保平台的组建与运行(一)组建县级林权收储平台。“县生态公司设立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的代偿收储基金(其中县财政安排启动收储资本金80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本金200万元)。”
修改为:“林权收储平台设立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的代偿收储基金。”
原文表述:二、林权收储担保平台的组建与运行(三)规范可抵押林权范围。“向辖内银行进行林权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发生不良时,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修改为:“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林权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发生不良时,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四)收储流程1.申请。“各乡(镇)初筛和收集有意向并符合收储要求的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林地信息汇总上报县生态公司。有出让意向的林权所有者,提交林权证原件和所有者(或持证人)身份证,同时与村委会签订授权委托书,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县生态公司申请,并提出收储方式。”
修改为:“各乡(镇)初筛和收集有意向并符合收储要求的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林地信息汇总上报林权收储平台。有出让意向的林权所有者,提交林权证原件和所有者(或持证人)身份证,同时与村委会签订授权委托书,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林权收储平台申请,并提出收储方式。”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四)收储流程2.初审。“县林业局、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县生态公司根据各行政村提交的林权所有者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修改为:“县林业局、县不动产管理中心、林权收储平台根据各行政村提交的林权所有者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四)收储流程4.成果审查、确定成交价格。“收储工作组对资源调查与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根据市场行情以及制定的浮梁县林权收储年度指导价,成交价不得高于指导价。如果资产评估价低于指导价时,收储成交价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形式,确定交易价。最后成交价应由县生态公司、财政、林业、出让方有关方共同确定。”
修改为:“成果审查、确定成交价格。收储工作组对资源调查与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形式,确定交易价。最后成交价应由林权收储平台、财政、林业、出让方有关方共同确定。”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四)收储流程7.林地林木交接及资金拨付。“林权变更后,应及时做好林木林地交接工作,由县生态公司、出让方、经营方到实地交接,并接收造册,确保收储与经营管护的衔接。”
修改为:“林权变更后,应及时做好林木林地交接工作,由林权收储平台、出让方、经营方到实地交接,并接收造册,确保收储与经营管护的衔接。”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五)收储后管护机制“林权收储后,由平台委托浮梁县国营银坞林场统一经营管理。”
修改为:“林权收储后,由林权收储平台依法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统一经营管理。”
原文表述: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六)资金筹措“1.政府注资。收储后管护机制政府注资。县财政向县级林权收储平台(县生态公司)拨付的林权收储资本金800万元。”
修改为:“1.自筹资金。由林权收储平台自筹资金。”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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