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55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
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浮梁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重要依据,以及已命名国家“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地区的复核条件之一,关系到中央财政每年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内的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完成2025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浮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浮梁县202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专班,主任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曹火根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江萍兼任,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1,专班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各相关部门于2025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表格的电子版和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中指标所要求的佐证材料扫描件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局邮箱(709228032@qq.com),同时将表格和佐证材料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5日前将所有材料汇总导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完成资料汇编纸质版装订。并将装订好的纸质版材料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盖章。于2025年10月31日将审核通过后的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资料光盘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表格电子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发送至各成员单位办公室邮箱。为保证系统能正确导入各填报数据,数据填写必须按照填报模板及填报说明进行填写,且不能擅自修改模板,从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二)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及时开展和谋划相关工作,确保每项指标均能达到考核要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和扫描件,扫描件要PDF格式,清晰可见。
(四)请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按质按时完成数据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各成员单位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浮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2.浮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职责分工
3.浮梁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1
浮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曹火根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徐江萍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程梦婷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
吴龙圣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吴文辉 县自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陆朝辉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操 洁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汤梦婷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汪录泉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俊华 县统计调查中心主任
汪文艺 县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智县市政服务中心支部书记、常务副主任兼环卫股股长
方华生 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严镇源 浮梁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
祝亚军 经公桥镇人民政府司法所长
计钳忠 江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谭 啸 勒功乡党委副书记
郑 劲 王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盛新华 西湖乡人大副主席
吴玉光 湘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 强 瑶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有根 寿安镇党委委员
李志华 兴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江炎超 三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江民德 蛟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方德松 鹅湖镇党委委员
张泽宇 臧湾乡党委委员
禄鹏翔 峙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叶 尹 黄坛乡人大主席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方华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制文件,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附件2
浮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1.印发考核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提交材料。2.提供县政府每个季度讨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3.负责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
县生态环境局:1.负责填报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监管执法情况;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位信息表;地下水监测点信息表,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乡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及其保护划定批复报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及“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提供水质监测报告)。2.负责提供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信息表)、县域内黑臭水体整治情况与县域环境监测能力相关材料。3.负责编制县域“十四五”精准治污实施方案,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并由县政府发文实施。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情况。4.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5.负责纸质版材料汇总与电子版材料系统填报。将相关证明材料表格模板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发放给各相关责任单位填写,并整理汇总各责任单位反馈指标证明材料。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编写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自查报告汇编完成编写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核通过后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汇编、资料加密电子版、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县发改委: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相关佐证材料。
县财政局:1.负责填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县自规局:1.负责填报:《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土地利用信息表》、《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部分(使用2024年度统计数据)。2.负责提供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相关材。3.负责提供考核年完成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4.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县住建局:1.负责填报考核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2.负责填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并提供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污泥产生量。3.负责提供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相关材料。污水管网总长度,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建成区总面积及污水管网覆盖率。4.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新农村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县水利局:1.负责填报:《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中涉及水利部门的部分,《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涉及水利部门的部分(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县农业农村局:1.负责填报:《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若未统计完成可使用2024年)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化施用量、农药施用量(使用2025年数据)。2.负责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编制面源污染防划,并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实施。3.负责提供农村环境整治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已开展创建实施地点,照片,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整治行政村数,考核年完成整治行村数)。4.负责提供考核年完成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5.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县林业局:1.负责填报《林地指标证明材料表》、《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表》。负责填报考核年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中的"滩涂湿地"面积和"沼泽"面积。并提供自然保护地照片、设立批及面积证明材料。2.负责提供考核年完成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县统计局: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若未统计完成可使用2024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使用2025年度统计数据)。
县城管局:1.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垃圾填埋场信息表》(使用2025年数据)。2.根据附件“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评分细则”的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县工信局:负责提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及落实情况;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按照监测与评价要求,协调推动第二产业占比优化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提供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情况、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提供下辖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相关材料,并提供立项文件、完成情况验收文件、照片。乡镇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均提供自行监测报告,每年两次。
附件3
浮梁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计分方法 |
证明材料要求 |
材料年度 |
材料提供部门 |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10 |
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
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
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
2017-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
5 |
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
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
公告文件和评估报告(国家开展的评估或者省里开展的评估)。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地方管理3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
2025年 |
县林业局 |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
5 |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
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
省厅监管结论,由省级上传。 |
2025年 |
县自规局 |
|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5 |
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
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
“十四五”期间 |
县发改委 县自规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生态环境局 | |
|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
5 |
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
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 |
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2主要污染物减排 |
10 |
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
10分。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3分。 |
评分依据: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
2025年 |
①数据由生态环境部直接调用。县级不需要填报。 ②县生态环境局 |
|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7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
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文件、编制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由政府发文实施(“十四五”期间)、有效期内的防治规划、考核认定结果、农业面源监测点位清单、监测报告、化肥和农药施用量证明材料、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等(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
“十四五”期间内,2025年 |
县农业农村局 |
|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
3 |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
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 最终得分:①+②; |
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
2025年 |
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局 |
|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3.1产业结构优化 |
7 |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
7分。①制定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政府批准实施文件,2分;②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最终得分:①+②+③; |
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①生态环境准入清单,②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 |
“十四五”、清单下发以来,③点提供2024年和2025年数据 |
①县自规局 ②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 ③县统计局、县工信局 |
|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3.2绿色低碳发展 |
3 |
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
2025年 |
县生态环境局 |
|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 |
5 |
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
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
①2025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内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表②县本级预算的批复。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注意一定要提供完整的预算草案、代码表,且必须有人大常委会盖章) |
2025年 |
县财政局 | |
|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 |
3 |
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指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
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 |
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相关项目图片(高清并带有坐标水印)③提供县域创建宜居村庄、乡村建设示范性村庄的立项文件、验收材料、项目实施地点相片。(如当年无上级下达的任务提供说明) |
2025年 |
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
6 |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
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
运行材料、验收材料 污水管网年增长率是指评价年新增污水收集管网长度占截止到评价年上一年已建成污水管网长度的比例。 |
2025年 |
县住建局 |
|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
6 |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①2024、2025年新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置建设材料(立项报告、科研报告) ②完成情况(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③照片 |
2025年验收 |
县住建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浮控集团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
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②竣工验收材料 ③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 |
2025年之前验收均可 |
县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4 |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
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
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运行记录、转运清单、电费清单等);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如:乡镇确认函(从某乡镇拉了多少垃圾的确认函)、垃圾站带站名称图片、运行照片,维修运营记录等。 |
2025年 |
县城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
7 |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饮用水源地监测报告可稍后12月再报 |
县生态环境局 县水利局 |
|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之前 | ||||
|
(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6,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
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 提供县域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报告,以及水源地名单、乡镇名单,明确是否千吨万人水源地、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 |
2025年之前 | ||||
|
5.工作情况组织(15分) |
5.1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 |
4 |
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
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1分; |
会议记录(纪要) |
2025年 |
县政府办公室 县生态环境局 |
|
5.2工作组织 |
6 |
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
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
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 |
2025年 |
县政府办公室 县生态环境局 | |
|
5.3自查报告 |
5 |
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
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若审核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存在证明资料不完整、不规范(造假除外),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 |
资料汇编 |
2025年 |
县政府办公室 县生态环境局 |
欢迎您访问浮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