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5〕59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
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浮梁县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职责,规范处置流程,科学高效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将《浮梁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浮梁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浮梁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浮梁县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职责,规范处置流程,科学高效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浮梁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各类火灾事故(含森林火灾)。乡镇(街道)应参照制定本级预案,处置辖区内初起火灾及一般火灾事故。
1.4事故等级。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1.5响应等级。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9.1。
1.6工作原则。
1.6.1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1.6.2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消防救援机构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势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1.6.3 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生命至上,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指挥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委、县气象局、国网浮梁县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西石油浮梁县分公司、中石油浮梁县分公司。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9.2。
启动县级一级、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应赶赴现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社会稳定、医疗救护、应急保障、舆情管控、环境监测、善后处置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编入相应工作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事发地党委、政府已设立处置指挥机构的,应将其编入县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对处置火灾相关工作。相邻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3 社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火灾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建立应对火灾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有关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1.1 将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各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3.1.2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园区管委会及行业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3.1.3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园区管委会及行业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4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火情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 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24 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通过“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3.3 应急值守。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园区管委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 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3 指挥协调。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
4.4应急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各类联动救援力量实施主要火灾扑救行动,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
4.5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4.6响应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 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 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 事后处置
5.1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5.2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5.3安置与补偿。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担。
5.4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江西省及我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组建本领域工艺应急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好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结合财力可能,逐步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
6.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棳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5 通信保障。
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县指挥部应调度电信、移动、联通等三大运营商及其他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6.6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7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浮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火灾形势实际,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区本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7.2 预案审批。
处置火灾专项预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3 预案演练。
7.3.1 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县指挥部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综合演练基础上,应根据火灾发生总量、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火灾风险隐患区域分布,有针对性地加大演练频次。
7.3.2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7.3.3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地或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7.4.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7.4.2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7.4.3 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4.4 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7.4.5 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8 附则
8.1 本预案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9.2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9.3 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附件9.1
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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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三级应急响应 |
县级二级应急响应 |
县级一级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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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 1.初判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火灾事故; 2.调集2个以上消防救援站(含政府专职队)增援的火灾; 3.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火灾。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 2.调集5个以上消防救援站(含政府专职队)增援的火灾; 3.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政治敏感区域,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 4.县级三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5.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火灾。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政治敏感区域,已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 3.县级二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通过研判认为应当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火灾。 |
9.2
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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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机构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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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长 |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协调驻县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命令。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浮梁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县级消防综合演练。接收、汇总、研判火灾事故信息。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跨县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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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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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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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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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机构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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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县委宣传部 |
指导做好突发火灾事故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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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
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119专线通信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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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消防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和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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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将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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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做好救援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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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
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机制和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涉市属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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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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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火灾可能威胁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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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
负责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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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督促供水企业保障消防用水和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组织专家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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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指导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为应急救援车辆开设绿色通道;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灭火救援工作,为火情侦察、灭火救援提供船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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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机构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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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县水利局 |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江河、湖泊、水库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管理的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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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配合做好商贸服务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救援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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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组织、调配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医疗卫生,协调火灾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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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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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旅局 |
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做好火灾扑救媒体播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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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工作;承担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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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负责协调有关能源单位或企业保障火灾扑救现场油、电、气等重要物资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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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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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机构 |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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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
国网浮梁县供电公司 |
负责组织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和临时供电保障,具备条件及时恢复用户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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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浮梁县石油分公司 |
负责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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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浮梁县分公司 |
负责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 |
9.3
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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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组长 |
成员单位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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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组 |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论证灾情,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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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组 |
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 |
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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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组 |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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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组 |
县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 |
县卫健委,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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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组长 |
成员单位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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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组 |
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 |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气象局、国网浮梁县电力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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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控组 |
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 |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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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组 |
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 |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发生环境污染时,指导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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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置组 |
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 |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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