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6〕22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浮梁县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浮梁县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
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护矿2026”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及景德镇市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我县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筑牢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按照“排查全覆盖、打击零容忍、整治全链条、监管长效化”要求,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衔接、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结合,构建“源头防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自然资源管理新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即日起至2026年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矿产资源开采、林地占用、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完成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精准掌握突出问题底数。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批企业、治理一片区域”的整治效果,全面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持续向好,助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三、整治重点
结合江西省“护矿2026”专项行动部署、景德镇市自然资源领域非法开采、非法占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及我县实际,聚焦三大核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精准整治、全面打击。
(一)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1.持证矿山违法开采。整治采矿权人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开采深度)、擅自改变开采矿种、违反开发利用方案改变开采方式等行为;严查未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形。
2.无证非法采矿。强化历史遗留非法开采点、废弃矿山、矿产地动态监控,重点排查已关闭、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擅自恢复开采,以及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批延续仍继续开采的行为;全面遏制新增非法采矿点,严防“死灰复燃”。
3.借工程项目名义违法采矿。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生态修复、地灾治理、废石处置、土地整理等项目,严查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挖矿产资源,以及采出矿产品未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处置的行为;严厉打击以临时用地审批为由实施非法采矿的变相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1.工程建设类违法占用。整治矿山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甲占乙、超期限占用林地的行为;严查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占用林地的情形。
2.破坏林地功能行为。重点打击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矿、违规建房、修坟立碑、堆放废渣等破坏森林植被、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整治占用林地后未按要求开展植被恢复与生态修复的问题。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重点排查矿山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矸石、尾矿)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地形地貌破坏、生物多样性受损等生态破坏情形;严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行为。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行为,确保各阶段工作有序衔接、落地见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4月30日前)
1.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推进等日常工作。
2.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全县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6年7月1日前)
1.全面排查摸底。各责任单位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技术手段,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建立《问题线索清单》《违法违规案件台账》,明确问题描述、责任主体、违法事实、整改要求、完成时限等核心要素,实行“一问题一档案、一案件一专班”管理机制。
2.分类处置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阶段性整改计划,分步推进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规范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3.强化执法查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规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的,同步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6年9月30日前)
1.全面验收销号。县专项整治办组织联合验收组,对整治完成的问题逐一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2.开展专项“回头看”。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案件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纳入整治范围,持续推进查处整改。
3.健全长效机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做法,针对监管薄弱环节,完善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违法线索举报、部门协同执法、生态损害赔偿等制度机制,推动建立“人防+技防”一体化监管体系,提升自然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责任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牵头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2.运用矿业权登记信息、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手段,排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行政违法案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破坏数量及价值鉴定评估。
4.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证据移交、案件衔接工作。
5.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数据统计、材料汇总和进度上报。
(二)县公安局
1.依法立案侦查自然资源领域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2.主动摸排涉矿涉林涉生态环境的黑恶势力线索,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背后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及“保护伞”。
3.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非法开采“产业链”。
4.依法处置非法开采中的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治安违法行为,在联合执法中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5.协助核查非法矿产品运输车辆,提前介入收集违法主体销售证据,配合查找违法责任主体。
(三)县林业局
1.排查非法开采、工程建设等活动中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核查相关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地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3.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破坏情况调查评估,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督促指导属地开展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确保整治成效。
(四)县生态环境局
1.排查非法开采、工程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监管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2.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治、罚款、查封扣押等措施。
3.组织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
1.建立“乡—村—组”三级巡查网络,履行日常巡查、排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实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
2.对辖区内新发现的非法盗采、非法倾倒、占用林地等行为,及时上报并配合县级部门查处。
3.负责涉矿涉林举报、舆情、信访案件的核实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强化矿石加工企业和石料堆场监管,开展全覆盖摸底排查,逐企现场核实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无遗漏;分类推进整治:鼓励改造提升类企业实现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经营。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对照整治重点,多渠道、多方式开展线索摸排,确保问题底数清、情况明。各责任单位要共享线索信息,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县专项整治办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问题台账、典型案例、工作总结等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建立专项整治信息管理档案,规范各类文件、数据、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为后续督导检查、考核评估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