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26〕23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浮梁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已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大文章,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茶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6〕14号)、《江西省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2024—2035年)》(赣府发〔2024〕15号)、《浮梁茶瓷一体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2026—2030年)》精神,做响“浮梁茶”品牌、做优浮梁茶品质、做大浮梁茶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激励措施。
第二条【申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在浮梁县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及茶文化、科技研究,近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偷税失信行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后,我县原有相关茶产业发展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资金管理】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和拨付。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五条【扶优扶强】重点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能力大且推行绿色生产方式、环境友好型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产业规模,推进提质增效。
第六条【以奖代补】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发展茶产业。
第七条【不重复奖励】已享受中央、省、市同类政策扶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扶持;县内工信、商务、文旅等部门出台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奖补,不重复叠加。
第八条【公正公开】建立科学透明的奖补资金管理机制,资金申报和发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九条【支持乡镇茶产业发展】
1.出口茶叶“大基地”监管
支持乡镇加强本辖区内出口茶叶“大基地”监管。调动乡、村、组三级监管员的积极性,强化“大基地”监管,保障“大基地”出口茶叶原料安全。按照辖区出口茶叶“大基地”面积,给予2元/亩补贴,辖区内出口茶叶“大基地”面积不足2500亩的按5000元计算。监管工作出现“黄、红”牌的乡镇不享受补助。
第十条【支持茶园基地建设】
2.高标准茶园基地建设
支持浮梁槠叶种等本地优良品种推广,对新开发种植茶叶集中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的茶园基地,按600元/亩一次性奖补,成活率需达90%以上,长势良好。
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进行台刈改树、品种换植、改园修路的低产低效茶园,经改造后管理抚育达标、长势良好的,按2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品种换植本地良种茶苗优先补贴。
3.茶园品质提升
对连片100亩以上茶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按要求安插粘虫黄板等物理防控设施的,按15元/亩/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连片100亩以上茶园实施搭架遮阴的,按50元/亩/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4.茶园生态低碳、有机化管理
支持茶企对茶园实施生态低碳、有机化管理,对首次取得相关资质且在当年度农残检测中合格、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5.茶园生产设备购置更新
对年度内新购置采茶机、微耕机、中耕机、茶园轨道车、植保无人机等用于茶园生产管理的设备,资金总额在20万元—50万元的,按购置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15万元/年;资金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4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40万元/年。享受农机补贴的,按实际核减。
第十一条【支持加工能力提升】
6.新建现代化加工厂房
新建清洁化、标准化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及以上并验收合格,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
7.新建加工生产线
新建清洁化、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实现茶叶生产加工智能化、连续化、标准化,凭购置发票按30%予以奖补,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享受农机补贴等政策补贴的,按实际核减。
第十二条【支持清洁能源用能】
8.清洁能源用能直接补贴
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清洁能源用能直接补贴。在本年度内生产用电(含用气)总费用30(含)万元以上,按照实际生产用电、用气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茶企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浮梁茶品牌建设】
9.公共品牌建设及推广
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构建品牌价值体系、形象体系,系统制定品牌营销传播策略,组织及协助实施举办浮梁买茶节、斗茶赛等茶事活动,加强浮梁茶线上线下广告投放力度,组织浮梁茶品牌推介等活动。由县茶叶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开展“浮梁茶”公共品牌标识规范使用、浮梁茶产品包装统一和规范工作。经费从本激励措施列支。
10.参展补助
浮梁茶品牌授权主体融入目标市场、开拓北上广深等重点市场。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的展会推介活动,对赴江西省外参展的经营主体按照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或行业协会确定的展位费、交通费、人员食宿费用等费用标准(需提供发票或支付凭证)的80%进行补助,对赴省内参展的给予0.3万元/次补助,市内的给予0.2万元/次补助。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的浮梁茶品牌授权主体参加国际推介(茶行业)活动,在享受上级支持后,对剩余部分再给予30%的奖励,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浮梁茶市场营销】
11.实体门店拓展
鼓励浮梁茶授权企业围绕重点目标市场布局品牌展示窗口,在国内重点城市和区域消费中心建设品牌专营店、旗舰店、体验中心且符合统一形象的。
对在江西省外使用“浮梁茶”统一标识开设品牌专营店、旗舰店、体验中心,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实体店面积必须在50平方米以上,进行一次性奖励。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家按50-100平方米补助10万元,1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20万元;省会城市每家按50-100平方米补助5万元,1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元;浮梁县以外的地级城市每家按50-100平方米补助2万元,1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5万元。
对签订协议入驻“浮梁茶街”并按统一品牌形象标准完成装修,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补贴。开设店铺面积在50-150平方米以内补助1万元,150(含)—400平方米补助3万元,4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5万元。
12.统一包装奖补
对于授权使用“浮梁茶”区域商标的经营主体,按照“浮梁茶”区域品牌规范包装要求进行包装销售的浮梁茶,给予包装盒印制发票额的10%奖补;单个主体年度包装印制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培育生产经营主体】
13.对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茶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新获评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的茶叶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提升科技支撑】
14.智慧茶园建设
支持连片100亩以上茶园利用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建设智慧茶园,实现环境监测、智能灌溉、病虫害预警等数字化管理,按核定数字化建设发票额的30%予以奖补,奖补上限为50万元/家。
15.科研合作
鼓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与科研院校(所)开展战略合作,开展茶树品种选育、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等,涉及的合作经费从本激励措施列支。
16.产品创新研发
研发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奖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企业创新或开发浮梁茶衍生产品、文创产品,单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人才培养】
17.参赛获奖
对在国家、省级茶行业竞技类赛事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茶产品获得国际或国家级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茶文化保护】
18.茶文化挖掘保护
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统筹开展浮梁茶树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江西浮梁茶文化系统”保护开发利用、茶史茶俗资料收集整理、浮梁茶主题宣传片拍摄等工作。经费从本激励措施列支,每年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由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奖补项目,乡(镇)对实施主体信息核实后汇总报送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由实施主体按照项目计划自主实施,完成后向所在乡(镇)申请初验。
第二十一条【乡镇初验】乡(镇)根据实施主体初验申请,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县级验收】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向县财政申请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账户。
第二十四条【简易程序】企业申报除基地建设以外的品牌营销、龙头培育、科技支撑类项目,可直接向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申报、实施、验收。符合本措施条件的主体可享受“即申即享”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负面清单】建立激励政策兑现负面清单,凡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享受本政策或应退还奖励资金:
1.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产品批次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后拒不整改的,2年内不享受本政策;
3.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退还已领取资金外,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凡是享受了奖励的设备不得非正常异地搬迁、转移、转让、转卖,如在年度核查中企业存在违规情况,企业需退还设备奖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奖励规则】
1.我县此前出台的有关茶产业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2.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主体申报同类项目的,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不重复累计。
3.本措施涉及的各项政策申报所需的材料及相关办理要求,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分别细化,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本措施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政策评估与调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或本县产业发展需要,将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